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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19年8月開始實施

發布時間:2019-07-15 18:07人氣:

日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兩份文件,標準自2019年8月1日開始實施,具體內容及解讀如下。

《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陶瓷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陶瓷原輔材料的開采及初加工過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中未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仍按現行GB 25464及修改單等相關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廣東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19年8月開始實施(圖1)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陶瓷工業 ceramics industry

用黏土類及其他礦物原料經過粉碎加工、成型、煅燒等過程而制成各種陶瓷制品的工業,主要包括日用陶瓷及陳設藝術陶瓷、建筑陶瓷、衛生陶瓷和特種陶瓷等。

3.2日用及陳設藝術陶瓷 daily-use and artistic ceramics

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藝術欣賞和珍藏價值的各類陶瓷制品,主要品種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具文具、容具、耐熱烹飪具等日用制品及繪畫、雕塑、雕刻等集工藝美術技能與陶瓷制造技術于一體的術陳設制品等。

3.3建筑陶瓷 building ceramics

用于建筑物飾面或作為建筑物構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墻地磚,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黏土和燒結瓦等。

3.4衛生陶瓷 sanitary ceramics

用于衛生設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衛生間用具、廚房用具和小件衛生陶瓷等

3.5特種陶瓷(精細陶瓷) special ceramics

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別配方的無機材料,經過高溫燒結,從而獲得穩定可靠的特殊性質和功能,高強度、高硬度、耐腐蝕、導電、絕緣以及在磁、電、光、聲、生物工程各方面應用的新型陶瓷制主要有氧化物陶瓷、氮化物陶瓷、壓電陶瓷、磁性陶瓷和金屬陶瓷等

3.6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273.15 K,壓力為101.325 k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7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8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陶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9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陶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0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表示。

3.11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陶瓷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12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含塵氣體泄漏等。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廣東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19年8月開始實施(圖2)

4.1.3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 m(排放氯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 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

4.1.4 噴霧干燥塔、窯爐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8%,實測噴霧干燥塔、窯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排放濃度,并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4.1.5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任何 1 小時有效均值平均濃度執行表 2 規定的限值。
廣東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19年8月開始實施(圖3)

4.2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2.1 燃料控制

a) 原煤儲存于儲庫、堆棚中。

b) 原煤密閉輸送,產塵點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 煤粉應采用密閉儲倉,配備除塵設施。

d) 煤氣發生爐氣化后固體殘渣,應采取覆蓋、圍擋等控制措施。

4.2.2 原料控制

a) 粉狀物料應密閉儲存,其它粘土原料、硅質原料、長石原料、鈣質原料、鎂質原料以及輔助原料應儲存于儲庫、堆棚中。

b) 粉狀物料轉運應密閉輸送,其他物料轉運應在產塵點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 原料均化應在儲庫、堆棚中進行。

4.2.3 制備與成型

a) 原料的干磨、制粉等加工粉碎過程,原料篩分、混合、配料等生產環節,均應采用封閉式作業,配備除塵設施。

b) 原料粉磨過程、釉料配料過程應采用集中收塵,配備除塵設施。

c) 噴霧干燥、成型、機械吹干等工序的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 噴霧法施釉等工序的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e) 成型過程修坯、打邊,高溫燒成后打磨拋光等工序的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f) 模型制備、匣缽制備過程應配備除塵設施。

4.2.4 陶瓷燒成陶瓷燒成系統應配備污染治理設施。

4.2.5 廠區道路廠區道路應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保持清潔。

4.2.6 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措施,并報備生態環境部門。

4.2.7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對企業廢氣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噴霧干燥塔、窯爐啟動 4 小時內、停窯 2 小時內,主要排放口(含窯爐和噴霧干燥塔混合排放的總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不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5.1.3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4 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記入設備管理臺賬;可能出現污染物排放異常時,應立刻報告生態環境部門。

5.1.5 企業須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記錄。

5.2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采樣點的設置方法按GB/T 16157執行。

5.2.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且有必要的情況下,要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控,具體要求按HJ/T 55進行監測。

5.2.3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新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廣東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19年8月開始實施(圖4)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標準解讀

一、問:廣東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現行《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發布至今已超過8年,隨著污染防治技術的不斷進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顯偏松。二是目前我省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艱巨,迫切需要收嚴相關標準以進一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二、問:廣東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是《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年-2020年)》明確要求,嚴格準入標準,逐步收嚴重點行業、重點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問:新發布的《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新標準由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6個部分組成。

目前,陶瓷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及《關于發布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修改單的公告》(2014年 第83號)。新標準對照上述現行國家標準,對顆粒物、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合理適當的收嚴。

四、問:新發布的《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的范圍、時限有何規定?

答:新標準在全省域范圍執行,適用于陶瓷企業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標控制。具體執行時間規定如下:一是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二是新建企業自新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五、問:新發布的《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規定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一般原則,新標準規定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別為20mg/m3、30mg/m3和100mg/m3。為達到新標準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SNCR脫硝、濕法脫硫或干法/半干法脫硫、濕法脫硫協同除塵、袋式除塵、濕式電除塵等技術組合進行治理。上述廢氣處理工藝已經在陶瓷工業企業煙氣污染治理中廣泛應用,技術路線成熟可靠。根據我省目前已完成上述改造的陶瓷工業企業實際情況,提標改造及綜合運行的成本可控。綜上所述,執行新標準排放限值在技術與經濟上都是可行的。

六、問:新舊標準如何進行有效銜接?

答:在新標準實施之日前,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繼續執行《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及其修改單。

考慮到現有企業的提標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相關陶瓷企業應盡快組織開展污染治理設施的技術升級改造和運行技術參數優化等工作,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新標準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標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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