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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實施

發布時間:2019-07-08 14:47人氣:

7月3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廣東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從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其中強化了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列入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廣東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實施(圖1)

《工作方案》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首先從源頭開始,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自然資源等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根據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名錄及其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污染地塊的土地用途,明確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用途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并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對涉及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在土地規劃、土地收回收購、供地、改變用途、開工建設等環節,實施嚴格的準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

與此同時,要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名錄。列入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名錄;未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在農業面源污染源頭減量方面,《工作方案》要求,圍繞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目標,推進化肥減量增效。推進始興、五華等11個糧食生產大縣實施化肥減量增效示范11萬畝,推進大埔等7個縣開展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2019年年底前,鑒江、小東江、榕江、新興江等流域規模化養殖場全部配套建設糞污處理設施。

此外,還要減少生活污染。推進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工作臺賬,制定完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方案,一處一策開展整治,建立滾動銷號制度,建立全流程管理清單,做好整治后續管理。2019年年底前完成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環境整治。繼續推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新增焚燒、填埋等無害化年處置能力6萬噸。

廣東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落實《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等有關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并作為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進展評估的依據。

一、推進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一)全面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9年4月底前,修改完善全省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集成成果,并報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上報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2019年6月底前,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完成國家樣品庫水稻樣品、省級樣品庫土壤樣品的入庫工作。2019年8月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檔案驗收和移交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衛生健康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穩步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按照國家統籌安排,原則上,2019年4月底前,完成與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的比對梳理,確保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象的全面性;6月底前,對已完成的基礎信息調查工作進行系統的質量評估和提升完善,確保信息調查表的填報質量;8月底前,完成調查對象的空間信息整合工作;10月底前,完成基礎信息調查和風險篩查工作;12月底前,啟動初步采樣調查工作。強化全過程質量控制,完善樣品流轉與二次編碼等環節,嚴格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衛生健康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三)加強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應用。按照邊調查、邊應用、邊風險管控的要求,督促、指導有關部門、有關企業及其他責任主體,針對調查發現的土壤污染問題突出、環境風險高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和農用地,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及時將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納入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并按程序實施安全利用。(省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二、加強土壤污染源頭控制

(四)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污染防治。各地級以上市確定并公布2019年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定期對其周邊土壤進行監測。督促重點監管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實有關要求。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負責)

(五)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深入涉重金屬的重點行業企業開展全口徑排查,進一步完善排查清單。繼續推進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對納入污染源整治清單的企業開展整治。緊盯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削減總目標,采取分類別、分企業、分地區的針對性措施,強化源頭防控,完成《廣東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三五”規劃》中期評估。(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參與)

(六)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貫徹實施《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加強對危險廢物產生、轉移、貯存和利用處置各個環節的執法檢查,嚴肅查處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非法轉移傾倒等違法行為,按期完成2018年組織開展的打擊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專項督查的整改工作。在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排查基礎上建立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整治清單,“一場一策”制定整改措施,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設施。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動實施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相關工作。貫徹落實《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工作要求,全力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重點督促建設進度滯后的項目加快推進,加快補上能力缺口。(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核工業地質局參與)

(七)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源頭減量。圍繞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目標,推進化肥減量增效。推進始興、五華等11個糧食生產大縣實施化肥減量增效示范11萬畝,推進大埔等7個縣開展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全面落實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實施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實名購買,嚴格落實標簽標注用藥和安全間隔期制度。推進惠東、陽西等20個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扶持韶關、惠州和湛江等市建設示范縣。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2019年年底前,鑒江、小東江、榕江、新興江等流域規模化養殖場全部配套建設糞污處理設施。(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供銷社等參與)

(八)減少生活污染。推進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工作臺賬,制定完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方案,一處一策開展整治,建立滾動銷號制度,建立全流程管理清單,做好整治后續管理。2019年年底前完成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環境整治。繼續推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新增焚燒、填埋等無害化年處置能力6萬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三、推進農用地分類管理

(九)劃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結合耕地土壤環境歷史調查數據,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編制實施方案,全面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初步形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清單。(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林業局等參與)

(十)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種植結構調整和治理修復。根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結果,結合耕地土壤污染程度以及主要作物品種、種植習慣、效果等,開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種植結構調整和治理修復工作,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2019年年底前,各地完成《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確定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種植結構調整和治理與修復任務的年度目標。(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林業局等參與)

四、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

(十一)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自然資源等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根據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名錄及其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污染地塊的土地用途,明確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用途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并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對涉及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在土地規劃、土地收回收購、供地、改變用途、開工建設等環節,實施嚴格的準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人居環境安全。(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十二)加強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防范土壤環境風險。進一步推進和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及時總結試點經驗。韶關市要加快推進大寶山礦區新山片區歷史遺留礦山環境綜合整治工程(二期)、石人嶂尾礦庫生態恢復工程(二期)、曲江區梅花河流域歷史遺留污染地塊整治(一期)等土壤污染綜合防治重點項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地質局等參與)

(十三)規范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評審。2019年4月底前,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研究制定評審工作程序,逐步規范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組織評審工作。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由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修復方案、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報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等參與)

(十四)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名錄。列入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移出名錄;未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五、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

(十五)推進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配合國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要求,開展化工行業等典型污染源周邊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任務分工,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確保我省地下水質量78個考核點位中,極差比例控制在2.6%左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地質局等參與)

六、推進韶關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

(十六)完成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根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成果,印發實施韶關市重金屬污染耕地分類管理方案。全面啟動區域受污染耕地分類管理工作,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力爭2019年年底前實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并探索構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考核體系。(韶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十七)完成污染地塊安全利用工作。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成果及土地利用規劃現狀,編制韶關市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強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建設用地準入的聯動監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實現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韶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十八)完善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技術體系。印發實施《韶關市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管理暫行辦法》及其細則,上線運行土地管理信息化平臺和水、氣、土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平臺。完成粵北韶關土壤環境污染修復技術研發、評估驗證與工程示范基地(一期)建設,為韶關乃至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技術體系建設提供科技支撐。(韶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科技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地質局等參與)

七、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礎能力建設

(十九)加快建設項目儲備庫。做好項目儲備庫動態更新工作,已納入2018年項目儲備庫的地級以上市要結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重點工作任務,按照項目儲備庫建設要求進行動態更新。積極開展2019年度項目儲備庫入庫申報工作,加強項目申報管理,確保入庫項目成熟可行,有序引導土壤污染防治項目落實。按照國家要求,推進完成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二十)加強科技支撐和成果轉化應用。大力支持核心關鍵技術研發和轉化應用,推動開展重金屬污染農田安全利用、有色金屬礦冶區重金屬污染源頭控制等關鍵技術研究及示范。持續開展公益性科學研究,加快推進廣東省土壤環境質量基準、土壤污染源解析與成因研究,典型地區土壤重金屬與有機污染物時空演變規律研究以及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風險評價技術、中輕度污染農田安全利用技術、典型工業用地污染土壤修復技術與裝備等共性關鍵技術攻關及創新型技術和產品開發。(省科技廳、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地質局等參與)

(二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測。2019年年底前,配合完成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網例行監測。完善并運行省級土壤環境監測網。運行生態環境部華南區域土壤樣品制備與流轉中心,完成國家網華南5省約3000個土壤樣品、省級網約1700個土壤樣品的風干、制備、流轉和質控工作。建設廣東省環境保護土壤環境監測與重金屬溯源重點實驗室,研究制定土壤污染物溯源方法。對全省地下水監測點位開展定期監測。(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地質局等參與)

八、嚴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

(二十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要建立實質性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三)強化評估考核。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地級以上市年度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和領導干部自然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依據。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選擇部分縣(市、區)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效果綜合評估。(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參與)

本方案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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